刑事诉讼基本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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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:
①法院、检察院、公安进行刑事诉讼,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有关规定
②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有法可依
③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,有法必依
④以法律为准绳,我国法律已经基本确定了刑事程序法定原则
⑤刑事程序法定原则是区别法律秩序与恣意判断的基本标志之一
2.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:
①我国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
②无罪推定原则可以推导出疑罪从无的精神,但是无法推导疑罪从无的结论
3.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:
【适用】
①刑事诉讼全过程
②所有案件均可适用
③只要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就可以适用从宽制度
【认罪含义】
①要求认事实,不必然承认罪名
②一人犯数罪,仅供述部分罪名,全案不作认罪认定,但可以酌情对认罪部分从轻处罚,可以算坦白
【认罚含义】
①被告人表示认罚,但隐藏转移财产,有赔偿能力,拒不赔偿不认定为认罚
②被告人认罪认罚,但没有退赃退赔,未能与被害方达成和解,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,但应当予以酌减
③认罪认罚案件,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,被告人不同意的,不影响认罚的认定
④认罚需要悔罪,拒不悔罪,不适用认罪从宽制度
【从宽含义】
①可以从宽,而非应当从宽
②从宽不可以判无罪,不可以降低证据要求,只是给予量刑的优惠
③犯嫌在押,认罪认罚,检察院应当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
④认罪认罚,自首坦白不作重复性评价
⑤认罪认罚后,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,应当适用非监禁刑
【被害方异议处理】
①应当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,但不影响认罪认罚制度适用
【社会调查】
①判处管制宣告缓刑,不用被关起来的,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犯嫌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,检察院法院可以自行调查评估,也可以委托
②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,只是重要参考,不作决定性意见
4.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:
①检察院上下级之间,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,上级检对下级有权作出命令,整个检察系统对外独立
②法院上下级之间,只有监督关系,每个法院都是 相对独立的,上级法无法对下级作出命令
③法院、检察院,仍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接受各级人大监督,人民监督,社会媒体舆论监督
5.分工负责、相互配合、相互制约原则:
Ⅰ相同机关上下级之间不存在此原则
Ⅱ注意区分,分工、配合、制约的概念,强调的是公检法之间的关系
6.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原则:
Ⅰ检察院的监督贯穿刑事诉讼的始终
Ⅱ一般为建议权
Ⅲ不得监督监委会
7.犯嫌被告有权获得辩护原则:
Ⅰ应当保障犯嫌被告和其他诉参依法享有辩护权,但不能说应当保障他们享有法律援助,为其提供免费律师的服务
Ⅱ只有公检法有义务保障辩护权,监委会、司法局等其他机关没有
8.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:
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
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
③特赦令赦免
④亲告罪
⑤犯嫌被告死亡
【显时特告死】
9.对具有法定情形不追责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:
①公安立案,则不立案
②侦查,则撤销案件
③检察院审查起诉,则不起诉
④法院对于显著轻微的判决无罪;法院对于犯嫌被告死亡但确是无罪的,则确认无罪;法院对犯嫌被告死亡但确实有罪的,则终止审理;法院对超过时效、特赦、亲告罪也则终止审理
10.法定情形不追责的其他理解:
①未达刑责未成年实施的犯罪
②精神病实施的犯罪
③附条件不起诉过考验期最终不诉的犯罪
④具有重大立功表现,经最高检察院核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犯罪
【以上也属于刑诉法第16条的情况】
【坏小孩考验乖,坏叔叔是人才,是坏人,但算了】
11.刑诉法16条,不包括正当防卫、紧急避险、意外事件和职务行为,这些属于是好人不该罚
12.涉外刑事诉讼程序:
【国籍的确认】
①根据其入境持有的有效证件确认
②实在无法查明国籍的以无国籍人对待
【适用法律】
①不承认外国刑事判决
②不援引国际条约做裁判依据
【语言文字】
①法院诉讼文本为中文,当事人不通晓中文,提供翻译本,翻译件不加盖法院印章
②应当为外国籍人提供翻译人员
③外国籍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,拒绝提供翻译,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,拒绝出具的,应当记录在案,必要时录音录像
④若要委托律师必须是中国律师,其他辩护人可以是外国人
【亲属探视】
①向受理案件所在地高院提出,并且提供亲属证明
【限制出境】
①对涉及刑事案件被告人可决定限制出境,对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
【刑事司法协助】
①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,应当层报最高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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